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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二审法院全额支持山特公司100万元索赔!

来源:乐鱼体育网页版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15 14:36:00
详细介绍

  像这种“李逵”遇到“李鬼”的事情,早已屡见不鲜。甭说早已打响知名度的品牌了,就连刚火起来的小品牌,从品牌名称到产品设计,全都会被别人在极短的时间内“复制粘贴”下来。而由于不少商标持有者未及时维权,导致“蹭名牌”的小厂商扎堆出现。

  “蹭名牌”是指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或模仿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行为。

  当然绝不可能仅是发个律师函这么简单,手里就相关证据可直接起诉。虽说赢面比较大,但若处罚力度不重,可能没办法让这些人真正得到教训,毕竟对人家早已经把本钱挣回来了,就算上交了一笔罚款,也还有多余的钱能让自己再“复制粘贴”别家的品牌。

  不过,现行法律会让“蹭名牌”的人知道,处罚结果可能会让他们的全部存款都赔进去。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就判决了一起“蹭名牌”引发的商标纠纷,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冠公司)因为使用“CSTK”、“美国山特”标识,被起诉侵山特系列的商标。

  事情是这样的,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特公司)是第512382号“STK”图形商标、第7892420 号“STK”、第512383号“山特”商标(以下简称山特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在不间断电源(UPS)产品上使用山特系列商标有着较高的知名度。

  2016年—2019年间,山特公司陆续发现菱冠公司在其网店售卖带有“CSTK”“山特不间断电源”“美国山特不间断电源”字样的商品。而就在2018年1月,山特公司还曾与菱冠公司、案外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签订过《合作协议》,约定菱冠公司向山特公司的经销商购买和销售山特品牌UPS不间断电源产品,合作期为一年。

  但在合作期间,山特公司发现,菱冠公司还在销售与山特公司“STK”商标相近似的“CSTK”不间断电源商品。因此,山特公司认为菱冠公司未经其许可,侵犯了其“STK”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9月,杭州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菱冠公司销售带有“CSTK”等标识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山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菱冠公司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决定。

  本以为菱冠公司在经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后,会停止其侵犯权利的行为。结果,山特公司发现菱冠公司仍在网上销售的不间断电源产品上使用“CSTK”、“美国山特”标识。

  很快,山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菱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100万元。

  当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菱冠公司使用“CSTK”、“美国山特”标识构成对山特系列商标的侵权,判决菱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对此判决结果,山特公司是不服的,于是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支持其100万元的诉请。

  杭州中院经审查明确菱冠公司的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100万元索赔全额支持!

  由于山特公司在一审中明白准确地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因此杭州中院认为此案应当先就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评述。

  本案中,菱冠公司在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之前就购买不间断电源产品事宜与山特公司签订过《合作协议》,其明知山特公司享有山特系列商标的商标权,具有侵权故意,且菱冠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在网络上实施相同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因此支持了山特公司惩罚性赔偿的诉请。

  属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也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件之一,主要是针对的是侵犯权利的行为及损害后果等客观方面。根据《解释》,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维持的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情节严重最重要的包含: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犯权利的行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侵犯权利的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及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审法院再经过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菱冠公司销售情况做核算,通过销售价格减去进货价格乘以销量的方式,最终确定菱冠公司的侵权获利为487760元。而后综合考量菱冠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涉案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维持的时间、规模范围,山特公司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终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二倍。

  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进行计算,此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487760×(1+2)=1463280元,超过山特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赔偿金额,所以杭州中院才会改判全额支持山特公司赔偿金额的诉请。

  据悉,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发布后,杭州中院首次适用该司法解释作出的惩罚性赔偿判决。

  杭州中院认为,在当事人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时,法院应当对其是不是满足惩罚性赔偿中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要件进行审查。

  此次杭州中院的判决结果不仅彰显了我国司法的公正严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还对恶意侵犯权利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此外,也给其他蹭名牌的企业一个警告:“今天的投机取巧是在给明天的自己挖坑埋雷。”

  可别以为只要了解《解释》中的所有条例,就可以钻漏洞躲避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了。蜗牛纳只想说,不仅躲不开,反而还会被重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民法典》中将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人主观意愿扩大为“故意”,以区别于《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中的“恶意”,降低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意愿标准,能够对更广泛的侵权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给予了权利人更大的法律保护,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和法规都体现了国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创新创造的决心。让“蹭名牌”“搭便车”等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并转变知识产权人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

  所以说,以后再有公司、商家故意“蹭名牌”,那么就要有面临高额惩罚性赔偿的心理上的准备了。

  总之,抱有侥幸心理,在品牌建设上投机取巧,此举无异于自断前路。与其“复制粘贴”他人的品牌,倒不如从一开始就踏踏实实做好自主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品牌实力,才能在国内外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中生存下来。